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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划分: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一至五级等级逐级增高。
级,自主保护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二级,指导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三级,监督保护级 :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造成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级,强制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造成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五级,专控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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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保护实施原则:
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精神,明确了以下基本原则:
自主保护原则: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自行组织实施安全保护。
重点保护原则: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业务特点,通过划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实现不同强度的安全保护,集中资源优先保护涉及核心业务或关键信息资产的信息系统。
同步建设原则:信息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规划和设计安全方案,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
动态调整原则:要跟踪信息系统的变化情况,调整安全保护措施。由于信息系统的应用类型、范围等条件的变化及其他原因,安全保护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根据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调整情况,重新实施安全保护。
为什么要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降低信息安全风险,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重要原因是为了通过等级保护工作,发现单位系统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足,通过安全整改之后,提高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降低系统被各种攻击的风险。
2.等级保护是我国关于信息安全的基本政策。
《国家信息化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意见》([2003]27 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明确要求我国信息安全**工作实行等级保护制度。
2007年6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7]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3、合理地风险。
等保工作有没有开展就是衡量一个企业信息安全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不仅可以有效的解决和安全风险,同时等级保护也是是国家基本信息安全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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